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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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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2016年04月19日 00:00 佚名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管理,确保各大型活动正常、安全、有序开展,树立学校教书育人的形象,丰富师生员工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若干规定》及《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治安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是指由我校各部门、单位组织、承办的人数多、规模大的校级公共活动,主要包括:

1.学校举办的各类集会以及与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种活动。

2.在校园内场(馆)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的晚会、庆典、运动会、比赛、展览、商贸、人才交流等活动。

3.其他规模大、影响大、级别高的活动。

第三条 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开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有利于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安定团结、和谐,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

第四条 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学校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若违反本规定,则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内容

第七条 大型活动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交保卫处审批。 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人数、姓名、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医疗救护、消防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凡举办活动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一律禁止举办。擅自举办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及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大型活动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大型活动治安、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保护国家财产,人员安全,维护治安秩序的主要责任,须对活动的参加者、观众有明确的纪律要求,应指定维护治安秩序的负责人,并负责整个活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有损学校形象;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活动内容不得超出审批内容。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的场地、设施须符合安全要求,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活动参加者及观众进入场地,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性、易爆性、剧毒性、放射性等危禁物品,听从管理人员指挥,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不准进行流氓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场所。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开始前,应对参加者、观众进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的广播;对场内的电器、音响以及其它公共设备要加强安全保卫。

第十四条 凡活动场地发生治安事故或群体性事故,由指定的治安负责人协助保卫处查处;遇有突发性事件发生,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应与保卫人员一起,果断处置,组织、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同时,要立即向学校领导和公安部门报告;凡因违章、管理不善造成秩序混乱而发生各类事故的,将追究主(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根据问题的轻重酌情处罚。

第四章 大型活动的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如果使用票证则要求统一印制,有组织地向本校师生员工发放,一般不得对外发售、转让。特殊情况需要对外发售时,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凡将学校内部票证转让校外人员以致发生问题的,追究转让人责任。外单位组织的活动,如不发票证的,应由主(承)办单位组织集体入场。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及活动场地主管部门须配备相当数量的人员担任安全工作人员,并佩带较明显的标志,把守进出口,做到有组织、有分工、有序地组织进场和退场。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参加者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2.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尊重他人,不得故意拥挤、起哄、吵闹、喝倒彩。

3.讲究卫生,不携带食物进入活动区,不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吸烟。

4.不得以任何借口、采用任何形式,扰乱场内外秩序,干扰活动的正常进行。

5.衣着整洁,举止文雅。严禁穿背心、短裤、拖鞋等进入活动区域,严禁酒后进入活动区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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