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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户籍户证管理办法

2016年04月19日 00:00 佚名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户籍、户证管理,维护师生员工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全校师生户籍、户证管理及户籍咨询工作。

第三条 户籍、户证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管理人员要严格依法按规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第二章 户口办理

第四条 师生员工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等有关证件和身份证相片2张,在规定时间内到保卫处申报迁入登记,由保卫处向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五条 凡分配、调入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和被我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在校学生,凭有效证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学校的学生,毕业前不得变动户口信息)。凡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学生必须在入学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持户口迁移证和入学通知书,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二)应届毕业到学校工作的教职工,由本人持人事处岗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

(三)调入学校的教职工及随迁人员凭商调函(学校人事处盖章)、学校人事处出具的岗位证明、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用A4纸复印)、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交核原件到保卫处代办落户手续。

(四)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凭人事处证明、市县兵役机关、团以上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发给的登记户口证件(证件上注明公民身份证编码)及本人复、转、退证件,到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

(五)被公、检、法和劳动教养机关释放的人员,凭释放机关或劳教机关发给的证件及学校人事处接收证明到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

(六)其他应当入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移证(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血型、身高、婚姻状况等内容齐全,身份证号码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二)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

(三)未办身份证的应由原派出所出具未办身份证证明。

(四)应有当地派出所公章。

第七条 丢失迁移证件的,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保卫处盖章,到派出所开出未落户证明后到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迁移证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凡毕业、退学和调离我校的人员,应同时迁出其户口。

(一)毕业生户口迁出,由保卫处凭招就办提供的报到证到派出所统一办理户口迁移证,并注销户口手续,其户口一律迁往报到单位或原籍。

(二)退学人员凭退学文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其户口一律迁回原籍。

(三)其他调离学校的人员和集体户口迁出为家庭户口,按有关规定,直接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如遇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户口迁往地的,凭经批准的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未落实工作的应届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同意,经招生就业办公室及保卫处审批,其户口可在学校保留两年,超过两年未迁移的,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户证工作。

第十条 办理身份证、结婚登记、小孩入户、出国审查、公证等。教职员工凭工作证(或部门证明),学生凭学生证可向保卫处借用或复印户口卡片。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借用户口卡片一般不得超过10天,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及时说明。

第十二条 户口卡片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保持卡片清洁、完整,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并保证按时交回。

第十三条 更改姓名、籍贯、出生日期的办理。教职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凭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及本人申请到派出所办理;在校学生,以入院时的《户口迁移证》为据,一律不得进行更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办理;

(二)死亡:在丧事处理前持死亡通知书办理;

(三)出境定居:凭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四)下落不明者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五)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居民身份证办理

第十五条 凡落户在我校的教职员工及家属、学生均可以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次申领:由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或《常住户口登记表》自行到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拍照办理;

换领:由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或《常住户口登记表》和原身份证自行到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拍照办理;

遗失补领:本人携《常住户口登记表》或户口簿自行到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办证中心拍照办理(可自愿办理居民身份证遗失声明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如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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