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消防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领导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二条 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 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为各部门及重点部位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要经常检查,保证完好、有效,禁止人为毁坏、擅自改变位置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建立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第五条 加强消防教育和消防宣传,确保师生全面学习和掌握消防科学知识,严格遵守消防法规,积极主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本单位或本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伍。
第七条 学校定期检查各部门消防安全设施,发现有火险隐患的,及时整改。严禁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消防通道,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将消防通道改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第九条 电、焊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特殊工种工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每逢固定节假日、寒暑假前,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例行防火安全检查,通报隐患,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 校内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按照如下要求及规范,认真负责地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一)动力和照明用电必须由持证电工施工;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保险丝为专用合金材料,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二)除科研、生产必须外,禁止其他部门和个人在公共场所使用电炉。
(三)教学楼、计算机教室、职工住宅、学生宿舍、图书馆是防火工作的重点,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应经常检查电线、插座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必须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备齐灭火器材,加强安全巡视,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明火、吸烟,严禁在学生宿舍存放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及其他燃器具,违者予以收缴。
(四)各办公室、实验室、食堂等场所的设施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人走电断、油断。
(五)严禁在计算机房、实验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实验、生产用气体钢瓶必须远离火、电和其他热源。
(六)食堂必须安装排烟、通风设备,及时清除排烟通道内的废油;食堂工作人员油炸食品时必须有专人看守,防止溢出遇明火燃烧。
(七)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消防法规,审批手续齐全。消防验收时必须通知消防部门和保卫处参加,确认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动用明火,必须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院内动用明火,违者按有关法规处罚。
第十三条 加强群防群治意识,充分依靠群众,发生火灾,及时报告校园报警服务电话(2295660),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学校保卫处人员接到报警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同时报告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一)学校各部位的干粉灭火器每年由保卫处组织维护保养1—2次,消防器材损坏或到期要及时更换。
(三)学校的各种设备、设施,每年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四)学校建筑物包括公共场所、楼层间、机房、配电房或油库、食堂、办公室等部位均酌情配备轻便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材,由该区域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及外表的清洁卫生,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经保卫处同意,有意损坏消防器材或器材丢失而未报告保卫处,由管理部门赔偿并依据《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进行年终考核,情节严重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教职工出租房屋的,要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教育、督促外来暂住人员遵守消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