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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工作暂行规定

2016年04月19日 00:00 佚名 点击:[]

为了支持和鼓励学校广大学生献身国防,保家卫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伍学生学籍管理

1.在校大学生入伍所在学期所学课程超过2/3的可以免试,由学院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给予成绩评定,各教学管理单位应及时录入成绩。

2.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院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3.在校大学生离校服兵役期间,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和学院批准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考试卷面成绩达50分以上视为总评成绩合格。

4.在校大学生入伍可保留学籍到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6年。

5.在校大学生在入伍前,先到院武装部填写《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在校生入伍登记表》,由院武装部收齐后,连同入伍学生名单一并转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6.在校入伍大学生办妥离校手续后,持《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入伍学生离校通知书》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

二、学费、教材费等费用的收取

1.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住宿费按已入住时间计收,多余部分退还;教材费按已实际领取教材费用收取,多余部分退还。

2.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因公致残,并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复学后免交学费。

三、退役后复学的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退现学生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

1.退役大学生在退伍后的一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到学院武装部报到,一般要求一年内的春季或秋季开学时,持武装部开具的《退役证明书》到原所在系(部)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其学籍。

2.退役大学生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或荣立一等功等荣誉称号者,可奖励3学分,学生获得的奖励学分,计入其任意选修课(不包括应修读的交叉选修课)的学分数。

3.退役大学生原所学专业如停办,则由学院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院其他专业学习,在部队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的,原是专科生的经本人申请,通过相关部门考试择优录取进入本院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4.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院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四、落实好优待安置政策

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五、本规定适用于从2010年开始退伍返校复学的学校学生。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武装部负责解释。以往有关在校大学生入伍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委员会

201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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