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教职员工、学生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和治安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一)出入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言行举止文明礼貌,服从门卫管理。
(二)在校学生严禁骑乘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进出校门。
(四)新闻媒体、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方可进行采访。
(五)外籍人员到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自治区、教育厅、桂林市有关部门批准,并获学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审批,方可进入学校。
(六)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籍人员,应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方可进入学校。
(七)贵重公、私物品出校门,须出示《物资出门证》,经门卫登记后方可通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或拒绝检查、登记。
(八)骑自行车人员出入校门一律下车推行,禁止飞车、杂耍。
(九)进入学校的各种机动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十)本院公、私小轿车出入校门应主动出示学校统一制发的机动车辆出入证;外来车辆进入学校时必须向门卫领取临时车辆出入证,出门时交回门卫,自觉维护学校大门秩序。
(十一)机动车辆司乘人员进入学校领取临时通行证后,必须妥善保管,如损坏、遗失的,应向学校财务部门交纳10元/张出入证的工本费。
(十二)进出校门的人员、车辆要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开关门时间(开门时间为6∶00,关门时间为23∶30),关门时间出入者,须说明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明及证件,严禁爬门出入。
(十三)维护学校大门的秩序,不得在大门外20米范围内摆卖物品。
(一)在校内开设的各类营业店铺、休闲场所,必须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证照齐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合格后方可营业,同时与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接受安排监督管理。
(二)校内所有休闲、饮食、杂店、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营业。
(三)校内不准任何人随意摆摊设点,各饮食、杂店、摊点不准任意搭盖、扩大营业店面范围。
(四)在学校区域内的食堂、宿舍,禁止酗酒、猜拳行令,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六)校内车辆必须停放在设置的停车棚里或停车线内。
(七)院外无关人员、闲散人员不得随意在校内穿行、滞留。
(一)校内上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严禁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三)严禁练习邪教气功,严禁组织、宣传、传播、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四)禁止在校园传播宗教;不得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校园秩序、损害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活动。个人有正当宗教信仰的,必须到保卫处备案后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
(五)应当遵守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不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在教学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禁止饲养宠物,不得携宠物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在教职工生活区应遵守桂林市和学校关于养犬等相关管理规定。
(七)严禁寻衅滋事、辱骂他人、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公私财物。
(十)不准涂改、伪造户口、学生证、工作证等有关证件。
(十一)房屋租赁不得改变原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并遵守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出租户户主必须到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出租房屋相关手续,并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备案手续,教育承租人自觉遵纪守法。
(十二)凡来学校办班或施工的单位,应持接待单位批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十三)外单位借用学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向学校保卫处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报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的追究行政责任;未构成违法和犯罪的,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本办法的,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本办法的,不予以处理。但是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本办法的,醉酒后违反本办法的,应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或部门主管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同时追究主管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由行为人赔偿所有损失或者承担所有医疗费用;违反本办法的人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如需给予纪律处分,属于教职工的,由人事处负责处理;属于学生的,由学生工作处及各系处理;属于外单位人员的,由保卫处向其所属单位反映违法违规事实,建议该单位予以处理;其他人员由保卫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在治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教职员工、学生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和治安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一)出入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言行举止文明礼貌,服从门卫管理。
(二)在校学生严禁骑乘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进出校门。
(四)新闻媒体、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方可进行采访。
(五)外籍人员到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自治区、教育厅、桂林市有关部门批准,并获学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审批,方可进入学校。
(六)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籍人员,应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方可进入学校。
(七)贵重公、私物品出校门,须出示由有关部门、单位审批的《物资出门条》,经门卫登记后方可通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或拒绝检查、登记。
(八)骑自行车人员出入校门一律下车推行,禁止飞车、杂耍。
(九)进入学校的各种机动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十)本校公、私小轿车出入校门应主动出示学校统一制发的机动车辆出入证;外来车辆进入学校时必须向门卫领取临时车辆出入证,出门时交回门卫,自觉维护学校大门秩序。
(十一)机动车辆司乘人员进入学校领取临时通行证后,必须妥善保管,如损坏、遗失的,应向学校交纳10元/张出入证的工本费。
(十二)进出校门的人员、车辆要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开关门时间(开门时间为6∶00,关门时间为23∶30),关门时间出入者,须说明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明及证件,严禁爬门出入。
(十三)维护学校大门的秩序,不得在大门外20米范围内摆卖物品。
(一)在校内开设的各类营业店铺、休闲场所,必须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证照齐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合格后方可营业,同时与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接受安排监督管理。
(二)校内所有休闲、饮食、杂店、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营业。
(三)校内不准任何人随意摆摊设点,各饮食、杂店、摊点不准任意搭盖、扩大营业店面范围。
(四)在学校区域内的食堂、宿舍,禁止酗酒、猜拳行令,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六)校内车辆必须停放在设置的停车棚里或停车线内。
(七)校外无关人员、闲散人员不得随意在校内穿行、滞留。
(一)校内上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严禁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三)严禁练习邪教气功,严禁组织、宣传、传播、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四)禁止在校园传播宗教;不得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校园秩序、损害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活动。个人有正当宗教信仰的,必须到保卫处备案后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
(五)应当遵守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不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在教学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禁止饲养宠物,不得携宠物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在教职工生活区应遵守桂林市和学校关于养犬等相关管理规定。
(七)严禁寻衅滋事、辱骂他人、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公私财物。
(十)不准涂改、伪造户口、学生证、工作证等有关证件。
(十一)房屋租赁不得改变原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并遵守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出租户户主必须到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出租房屋相关手续,并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备案手续,教育承租人自觉遵纪守法。
(十二)凡来学校办班或施工的单位,应持接待单位批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十三)外单位借用学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向学校保卫处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报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的追究行政责任;未构成违法和犯罪的,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本办法的,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本办法的,不予以处理。但是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本办法的,醉酒后违反本办法的,应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或部门主管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同时追究主管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由行为人赔偿所有损失或者承担所有医疗费用;违反本办法的人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如需给予纪律处分,属于教职工的,由人事处负责处理;属于学生的,由学生工作处及各系处理;属于外单位人员的,由保卫处向其所属单位反映违法违规事实,建议该单位予以处理;其他人员由保卫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在治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