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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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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16年04月19日 00:00 佚名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交通管理,保障学校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防止和杜绝校园交通事故,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安全,依据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校内的单位或个人车辆应当遵守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二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三条 非学校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入学校须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进行会客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四条 除持有保卫处统一制作发放的《出入通行证》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入校门须向门卫执勤人员领取机动车出入牌,出校门时交回。

第五条 各种车辆进出校门必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自觉接受检查,运载大件物品或贵重物品出门,须凭主管部门签发盖章的“物品出门单”,经门卫值勤人员检查所运载物品与“物品出门单”相符后,并收回放行条后方可放行;门卫值勤人员有权阻止可疑车辆进出校园,并交保卫处查处。

第六条 机动车在校内限速20km/h;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在下车线内下车推行。

第七条 出租车、营运性摩托车、各种机动三轮车等车辆原则上不准进入学校。遇有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装载仪器设备、突遇恶劣天气等,须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方可进出。

第三章 校内交通管理

第八条 各种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应当遵守右侧通行原则,严禁同向并行和反道逆行。

第九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车速不得超过20 km/h,严禁鸣笛、超速、空挡滑行;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无证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利用校内道路、操场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训练。

第十一条 严禁我校学生在校内驾驶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内骑车追逐、骑快车、曲折竞驶、酒后骑车;严禁双手离把和扶肩骑车行驶;严禁攀扶其他车辆行驶;拐弯时应当伸手示意,不得抢行猛拐;要主动礼让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行。

第十三条 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靠道路右侧行走;不得多人并排行走、围堆谈话、在道路上打(踢)球、溜冰、追逐嬉戏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应在道路上随意穿行,应当主动避让车辆,注意人身安全。

第四章 校内道路及交通标志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道路交通作为正常交通道路外,均作为消防通道不得堵塞。

第十五条 校内道路交叉道口、停车场(点)、转弯下坡危险地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警示标牌或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

第十六条 应当爱护校内交通标志和设施,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设施。

第十七条 为确保校内道路畅通,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占道经营、堆放物品、娱乐活动等占用路面、阻碍交通的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低于五米。

第十九条 校内道路施工,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设置警示红灯。

第五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点)、停车棚和停车线内,禁止乱停乱放,堵塞道路交通。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主干道上下客(货)时,允许靠边短暂停车,驾驶员不准离去,不准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二条 外来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

第二十三条 禁止装载有危险、易燃和爆炸物品的车辆停放在校内。

第二十四条 凡校内禁止停车的地点不准停放车辆。如遇重大集会、外事活动需要增加停车场所时,车辆应停放在保卫处指定的停车地点,不准乱停乱放。

第六章 校内重大活动(事件)车辆交通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在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组织人员按大型活动所用场地、来源车辆、校内停放车辆条件、车辆行驶条件及活动特殊要求制定临时交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所有车辆必须服从指挥。

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主承(办)部门或单位必须安排专人按照有关规定,指挥车辆在活动场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安排交通和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大型活动如涉及校外道路或车辆校外停放,应当提前报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并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指挥,实施临时、特殊路段交通管制,所有车辆必须服从指挥。

第二十八条 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传播等突发事件,根据工作要求严格实施车辆管理。

第七章 校内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当立即报告保卫处,不得逃逸,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

第三十条 校内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保卫处负责协助;如属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由保卫处进行调解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应迅速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请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保卫处积极配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201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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