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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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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综合治安管理规定

2011年05月10日 00:00 韦祯迨 点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二、教工、学生、学校雇请人员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校门;来校办公、学习、访友等校外人员,须出示来访证明或有效身份证件等,经门卫查验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才准进入学校;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须经学校外事部门同意并告知保卫部门后方可入校。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材料、大件物品出校,须主动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在履行登记手续后予以放行。

四、校园内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闹、聚众生事等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赌博、非法传教、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凡已毕业、休学、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宿舍。

六、学校范围内的工棚、工地场所禁止进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禁止进行一切影响师生安全和侵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七、校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均须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八、在校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桂林航专学生管理手册》中已有规定的,按《桂林航专学生管理手册》有关规定处理。

九、凡有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保卫部门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如当事人不予配合的,保卫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离校或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已触犯法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保卫处

201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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