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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学生“禁摩”的通告

2013年10月11日 00:00 佚名 点击:[]

关于我院学生“禁摩”的通告

全体师生:

为杜绝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减少院外交通事故,加强校园交通管理,经学院职能部门研究,根据2012年10月发的《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手册》规定,在校园范围内实行“禁摩”,具体规定如下:

1、从2013年10月14日(下周一)起,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禁止在校园内(含北校区、南校区、19栋学生公寓楼区、教工宿舍南区)使用摩托车、电动车、助力燃油车。保卫处将对校园内的摩托车、电动车、助力燃油车进行设卡纠察、清理。

2、学生现持有的摩托车、电动车、助力燃油车在2013年10月13日前自行移出校园。10月14日(含10月14日)后,保卫处将对学生公寓区内的涉嫌车辆进行收拢集中,相关车主凭有效证件认领。涉黑车辆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没收或销毁)。

3、从2013年10月14日起,对纠察到违规骑乘摩托车、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的学生,将根据最新《学生手册》第84页“第二十条”规定,第一次给予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第四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计入档案)。违规骑乘车辆学生由所在系辅导员现场领回。

4、买赃车的后果一般是按以下的方法处理的:

(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3)、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教职工在院内骑乘所涉车辆时,请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对遇到纠察的情况,请主动配合。请各系宣传到每一个学生。

保卫处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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